昨日,市物价局发布消息,燃油附加费下调时间已经确定,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核准,从11月2日零时起,宁波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由每车次2元下调为每车次1元。
根据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委制定的客运出租汽车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有关规定,当93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达到或超过每升6.02元并持续15天以上,可加收燃油附加费每车次1元;达到或超过每升7.10元并持续15天以上,可加收燃油附加费每车次2元;达到或超过每升8.18元并持续15天以上,可加收燃油附加费每车次3元。
加收燃油附加费后,当93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回落至上述价格标准以下并持续15天以上时,相应降低燃油附加费标准,直至取消燃油附加费。而10月18日零时起,我市的成品油价格经历“六连跌”后,93号汽油(国Ⅳ)最高零售价格由每升7.18元调整为6.94元,已回落至每升7.10元以下。
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委要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按规定及时下调燃油附加费标准,并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乘客如遇到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违规收费,可拨打“96520”或“12358”电话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