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宁波市区居民医保进入新年度

中国宁波网·活动平台 来源: 中国宁波网  发布时间: 14年08月29日 09:00

9月1日,我市居民医保将进入新的年度了。新年度开始,我市将实施大病保险制度。昨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针对2014年度居民医保有关的注意事项作了提醒解释。

居民医保年度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2014医保年度自9月1日开始,大病保险制度也同步实施。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计算顺序结算医疗费,定点医院将属于医保基金、大病保险资金支付的费用按规定记账;属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由个人用现金支付。

对于2013年、2014年连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员,适逢跨年度期间住院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按出院结算时的年度和对应人员类别确定。如参保人员在2014年8月23日入院,2014年9月2日出院,其住院期间的所有医疗费均按新年度的医疗费累计计算,即医疗费计算到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这一医保年度。

按往年做法,参保人员在8月底时的住院医疗费累计额度已比较高且需要跨年度住院的,为避免因占用新年度住院医疗费累计额度而影响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可自愿选择在8月31日前结清前面的医疗费。

鉴于9月1日起我市首次实施大病保险制度,跨年度住院的参保居民对其8月31日前有关医疗费的处理,既可能会影响到其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住院起付线支付、住院费用累计额度计算等),也可能影响到其新年度大病保险待遇(如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医疗费的累计计算)。市人力社保局提醒,参保人员要同时结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大病保险政策,根据自身情况,再做出是否8月31日前结清前面医疗费的选择。

另外,首次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将自9月1日开始享受居民医疗待遇,这部分群体如8月31日前已登记住院的,其在8月31日前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应按原渠道结清,9月1日起凭本人《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证历本》(含医疗保险卡或社会保障卡)办理医保入院登记手续,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东南商报 记者 苏钧天 通讯员 任社 

[责任编辑: 张卓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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