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宁波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全市高污染黄标车及无标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和通行时间(第一阶段)的交通管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车辆
高污染黄标车和无标车。高污染黄标车指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国0汽油车和国0、国Ⅰ柴油车;无标车指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
二、限制通行区域
宁波市区的长春路—灵桥路—江厦街—中山东路—和义路—永丰路—望京路—长春路等道路构成的封闭圈内(不包括环线道路)。
三、限制通行时间
自2013年8月1日起,每日7时至21时。
四、违章处罚
对违反限行规定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所指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指由环保部门核发的黄色和绿色环保标志。
六、本通告实施后,市政府将根据全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开展第二、三阶段限行工作,逐步扩大限行范围。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