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停车场"车辆损坏概不负责"?这是霸王条款!

中国宁波网·活动平台 来源: 中国宁波网  发布时间: 15年05月18日 09:15

此外,鄞州区消保委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停车费发票背面的“车辆损坏概不负责”说明字样,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景区旨在为自己推卸责任,消费者有权说不。

最终,景区同意支付事故修理费用的一半,立即改正在停车收费发票标注“车辆损坏概不负责”字样的违法行为,并尽快完善停车场监控设备安装。

对此,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这起事件也给停车场提了个醒,最好在车主停车时,安排专人指挥,减少刮擦,而一旦发生刮擦,也方便确定责任人,监控等安全设备也要定期检查,确保正常运行。另外,车主也要提高自身防范意识,尽量避免将车辆停放在隐蔽或空间狭小的地方,以防遭损。

新闻附件

几类特定情况下停车场无赔偿责任

法律界人士表示,收费停车场是否对停放车辆负有保管责任、车辆受损后停车场的责任如何划分,这些问题仍然存在争议。如果发生车辆刮擦,首先是肇事者的责任。但很多时候搞不清楚是什么人划伤的,作为提供有偿服务者,停车场对车辆受损应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是免费停车,停车场仅在其对保管车辆的毁损、灭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是商场、饭店等消费性场所提供的“免费停车”,应是商家提供给顾客的一项配套服务,是有偿商业行为,在该情形下停车场不能定义为免费停车场,对停放车辆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非消费性场所的免费停车场,停车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车主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如果欲一并就车内物品与停车场达成保管合同,需另行就车内物品与停车场缔结保管合同,并交纳相应的保管费用。如果既未将车内的贵重物品交付停车场管理人员,也未将贵重物品放置车内的情况明确告知停车场管理人员,该情形下车内物品不应在赔偿范围内。□宁波晚报 记者 房伟 通讯员 王作正 范凯红

[责任编辑: 张卓栋 ]

相关新闻

甬城活动

更多

优惠折扣

更多

宁波影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