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昨天,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工作,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因病致贫问题,近日,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意见》扩大了医疗救助对象,调整了医疗救助标准,其中住院救助标准不分病种,统一调整为70%,封顶8万元。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住院救助标准不分病种统一调整为70%
《意见》调整了市区(含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医疗救助标准,各县(市)区参照执行。其中住院救助标准不分病种,统一调整为70%,封顶8万元,但持有《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领取证》的残疾人和当年自负医疗费总支出大于家庭年总收入,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成员除外,上述这两类对象住院救助标准统一调整为50%,封顶4万元。
《意见》将重特大疾病范围扩大到了21类。患重特大疾病及《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特殊病种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其门诊治疗所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视同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予以救助。
重特大疾病包括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孤独症等。
患规定以外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其门诊治疗所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偿及其他各类补助后,个人负担基本医疗费用按照住院救助比例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500元。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须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综合减负后,再按以上标准给予救助。
见义勇为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全额救助
《意见》还规定了特殊对象医疗救助。
三无人员和五保对象就医,其基本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不足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予以全额救助。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见义勇为者,因见义勇为行为负伤住院、门诊及康复治疗,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产妇女,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确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分娩,一次性给予900元的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员,通过康复治疗和评估能够改善其生活自理能力的,康复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按50%的标准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