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未验收就投运 废气未处理就直排

来源:宁波日报 发布时间:2017-12-15 编辑:陈慧慧

  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国家新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两个多月,我市昨天开出首张“罚单”:宁波一家厨具生产企业年产80万套硬质涂料不粘锅生产线技改项目正式投用后,配套的环保设施并未经过验收,企业生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根据相关规定,被处以20万元罚款。

  “相比之下,新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处罚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市环保局法规处负责人举例说,针对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新的规定提出,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对于这家厨具生产企业的行为,环保部门经立案审查后认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违反了条例的第十五条。同时根据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负责人介绍,对于本起处罚案件,按照修订前的条例只能给予最高10万元的处罚,而根据新的条例,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环保部门可以再次处以100万元到200万元的罚款,并且在处罚条款上设置了双罚制,除了对企业的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更为严厉的是,如果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这就改变了过去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状况。”

  据悉,新的条例也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建设项目竣工后,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记者 冯瑄 通讯员 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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